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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堰市网商协会规约
第一条 为加强十堰市网商企业间的合作和交流,加强与政府部门的联系,规范行业内经营行为,协调企业内外关系,净化竞争环境,整合资源配置,推进信息共享,促进技术交流,共同拓展国内外市场,促进企业健康成长,特制定本规约:
第二条 本规约是建立企业自律性机制,规范网商行业生产、经营行为,是实现行业自律的重要依据。
第三条 会员企业必须认真自觉遵守本规约,十堰市网商协会理事会负责监督、检查。
第四条 协会行业道德是开放包容、诚信守法;科学管理、文明经商;尊重知识,尊重人才;团结协作、共谋发展。
第五条 会员企业建立合理的人才流动和劳动用工保护措施,不得互相挖人才。对擅自跳槽的技术人员和员工,企业报商会备案,予以公布,其他会员企业不得录用。
第六条 共同开展国内外市场宣传开拓。宣传方案经十堰市网商协会理事会审批后执行。
第七条 协会为会员企业提供技术培训服务、信息发布等服务,达到资源共享。及时与相关管理部门联系协调,为会员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。
第八条 坚决保护会员企业正当权益,当会员企业在生产、经营、贸易活动中,权益受到侵犯,由商会出面协调处理,并依法参与维权诉讼。
第九条 对会员企业有违规违约行为的,协会及时组织调查了解,提出处理意见,报理事会裁定。理事会根据其性质,一是批评教育,限期改正;二是赔偿损失;三是扣除违约保证金;四是采取行业内部通报和网上公布及新闻媒体曝光,并取消会员资格,必要时建议政府相关部门给予吊销(生产、经营)执照等处罚,涉及违法行为的,依法起诉,以维护规约的严肃性。
第十条 会员间有矛盾,要通过商会协调解决。不得恶意抵毁同行,败坏行业声誉。
第十一条 共同维护行业声誉,不做有损于行业声誉的事情。共同抵制外来恶意竞争及不良干扰。
第十二条 依法诚信纳税。
第十三条 支持配合网商协会工作,按章程履行自已的义务。
第十四条 本规约经网商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。本规约解释权归十堰市网商协会理事会,如有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,以国家政府法规为准。
十堰市网商协会筹备组
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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